业主在小区微信群里骂人,法院这样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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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安溪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在小区业主群里辱骂他人引发的案件,依法判决行为人小郭向受害人小韩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。
案 情 简 介
小郭与小韩均为安溪某小区业主,同在该小区一个成员近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。2021年6月9日,小郭在该业主群发送一张小韩的照片,照片上标有小韩的手机号,并配上带有侮辱性的言语,后又在群里@小韩,引起其他群成员围观评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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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见!
6月25日,小韩以小郭侵犯其名誉权为由,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小郭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,并赔偿精神损失。
法 院 审 理
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于案涉图片当中针对小韩使用了侮辱性文字标注的含义,应有明确的判断。案涉微信群成员近500人,微信聊天内容具有公共属性,且小韩与小郭均在该群中,小郭对于可能引起的关注度及影响范围应有清楚认知,其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,客观上造成了对小韩社会评价的贬损,构成对小韩的名誉权侵害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综合考虑小郭的过错程度、认错态度、损害后果等因素,安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小郭以书面形式连续七天在案涉小区微信群向小韩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。
宣判后,小郭主动来到法院,在法官的见证下,与小韩商定书面道歉内容,于9月24日起连续七天在微信群发送书面道歉内容,向小韩赔礼道歉,并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。
法 官 说 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,新增对“名誉”的解释,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,明确“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”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,体现了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。
在“互联网+”时代,微信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,“发朋友圈、群聊互动”等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新元素。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,网络活动也要守住法律红线、道德底线,守好言论界限,不能为所欲为、不加节制。法官提醒,在微信群、朋友圈侵害他人名誉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,大家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规范自身言行,树立文明交往风尚,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
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
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
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
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
来源:安溪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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